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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看護費補助

醫療健康 彰化縣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與看護費補助,旨在減輕因傷病產生的經濟壓力。設籍彰化縣的低收入戶可申請全額醫療補助及每日 1,800 元看護費;中低收入戶則依條件補助 80 % 醫療費或每日 900 元看護費。非低收/中低收但家庭總收入符合標準者,亦可申請 70 % 醫療補助。申請人需於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設有年度上限,並依預算狀況調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因傷病產生醫療或看護費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醫療費用: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30,000 元/看護費用:每月自行負擔費用累計超過 30,000 元 或 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50,000 元以上;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患嚴重傷病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醫療費用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50,000 元
・不可申請:由同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提供看護者;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於發現後 3 年內不得再申請;已領取商業保險給付者
・低收入戶看護補助:每人每日 1,800 元,每人每年度上限 180,000 元
・中低收入戶看護補助:每人每日 900 元,每人每年度上限 90,000 元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80 %
・非低收/中低收但符合家庭總收入標準者醫療補助: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70 %
・醫療補助每人每年度上限 300,000 元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補助款由彰化縣政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但得專案核撥予代墊者或醫療院所;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本縣查獲之路倒病人或遊民身分無法查明者,比照低收入戶資格由本府逕行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於醫療/看護行為發生日起 3 個月內

【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所得財稅稅籍資料(如已核定列冊低收或中低收免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須由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 或 須註明「住院期間,須由專人照護」)、僱請看護證明書(由醫療院所填寫,須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具領人須為看護人員)、看護結業證明書或照護員服務證及看護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部分負擔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等證明文件、醫師證明書及自費項目一覽表(或明細表)、領款收據、切結書(無商業保險證明)、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代墊切結書(若費用已由他人代墊)、代墊者之郵局存摺正面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若費用已由他人代墊)、代領切結書(本人死亡 或 醫療費撥付醫院)

【聯絡方式】

電話:04-7532227|地址:第二行政大樓 50001彰化市中興路100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相對期間,非固定日曆期間。部分申請文件(如切結書)在附件中有多種版本,已合併列出。醫療補助對象包含非低收/中低收但符合家庭總收入標準者,已納入對象擇一條件。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14&cate_id=1833&data_id=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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