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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供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旨在鼓勵流行音樂產業與其他產業進行跨界合作,以提升流行音樂品牌、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申請對象為符合資格的登記公司或商業,需提交企畫書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結合電玩遊戲、影音短片、表演藝術或出版等跨界項目。補助金將依核定企畫書預估經費核實動支,申請者需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依規定上傳相關文件及企畫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設立滿三年者,需檢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已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申請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未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金:依核定企畫書預估經費核實動支,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表件;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完成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執行期程應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公告核定申請者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完成產品之製作或開發;獲補助者應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指定期限內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無償非專屬授權提供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注意事項:屆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不受理其申請;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公正性、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撥款;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監督;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不得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履約期間倘遇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查核要求查閱或提供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應備文件】

申請表、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切結書(關於未重複獲補助)、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企畫書(含申請案目的、策略、市場定位、跨界內容合製內容、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預期效益、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回饋計畫、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其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期。活動期間為核定日起二年內,非固定日曆期間。對象條件中提及「符合第二點規定」,但頁面未提供第二點內容。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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