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補助,協助勞工及工會(含代理人)支付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的交通費用。這項補助旨在減輕申請人因參與裁決程序而產生的交通負擔,確保其權益。申請人可依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如飛機、高鐵、火車、客運、捷運或自用汽機車)核實報支費用。申請者需在收到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後的 30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或工會(含代理人);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於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交通費補助:搭乘飛機、高鐵、船舶(經濟座(艙)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依實際支出核實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交通費: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向勞動部提出
・注意事項:申請人請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申請人為工會時,存摺影本請提供工會之存摺影本。
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含代理人)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申請書、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含代理人)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切結書、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含代理人)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支出清單、交通費支出之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票卷或票根、交易明細或紀錄、票價查詢資料等)、工會代表人向工會請領交通費款項之收據影本(申請人為工會時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工會登記證書影本、代理人於裁決程序中之委任狀影本(申請人為代理人時檢附)、存摺影本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申請期間為條件式(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非固定日曆期間。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核實報支,無固定上限。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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