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鼓勵民眾積極參與都市更新重建,特別推出「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這項補助旨在減輕社區自行設立都市更新會辦理自主更新的資金負擔,適用於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且實施重建的更新單元。符合資格的都市更新會可依不同階段申請補助,包括核准立案、事業概要核定、以及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與發布實施。補助金額從核准立案的 10 萬元,到事業概要核定的最高 50 萬元,以及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的最高 325 萬元不等。申請人需在相關核准函核發日後的 180 日內,備妥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此補助採實支實付原則,但核准立案階段為定額補助,無需支出憑證。同一更新單元各階段項目僅限核撥一次,且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會;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不可申請:基地範圍與已核准或已申請在案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範圍重複;基地範圍與取得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獎勵案重複;基地範圍與已辦理建造執照申請範圍重複;同一補助項目已接受其他相關機關補助或輔導;重複接受核撥補助;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後申請者;都市更新會未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經連續二次通知後仍未改善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補助 100,000 元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補助上限 500,000 元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補助上限 2,700,000 元
・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補助上限 3,000,000 元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最高 2,950,000 元
・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最高 3,250,000 元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後:可申請核撥補助費用 60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可申請核撥剩餘補助費用,或一次請領全額
・申請方式:向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核發日之次日起 180 日內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函核發日之次日起 180 日內提出申請;補助採實支實付精神辦理,申請人應先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作業後,再檢具申請書表及補助計畫書(包含支出憑證)才能提出申請;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階段之補助採定額方式,免提出支出憑證;各款補助階段及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核撥一次為限;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優先補助先申請者;所需經費由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支應,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核撥之全部或一部補助費用
最高3,250,000元
申請書、補助計畫書、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申請「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階段)、都市更新會章程(申請「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階段)、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函(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階段)、委託契約書(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支出憑證(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階段)、辦理公開展覽函(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後階段)、核定發布實施函(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階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人具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繳納印花稅之證明(委託契約書)、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存摺正面影本)、補助金領據、切結書、委託書(如無免附)、組織相關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開業證書等)(受託單位)
電話:02-29506206|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66號1、2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申請期限為相對日期。Q&A Q7 提供了歷史補助金額和百分比,本抽取以「本次修正發布」的最新資訊為主。
資料來源:https://www.uro.ntpc.gov.tw/PageService/r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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