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為加強照顧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且領有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市民,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符合資格者,其健保自付保險費將由健保署直接減免。若因主管機關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導致未獲補助,民眾可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臺南市;年滿 65 歲;領有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不可申請: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且保險費已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達 12 %以上
・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不包括補充保險費
・申請方式:主管機關每月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補助對象資料,由健保署於受補助對象所屬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若因資料未及時申報或錯誤導致未補助,可繕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注意事項:符合資格者,自當月起補助其自付保險費
戶口名簿影印本、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檢附健保署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領款收據
本補助為常態性、自動審核撥付,僅針對未及時申報或資料錯誤導致未補助的情況提供手動申請補發機制,故無明確申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