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協助縣內經濟弱勢家庭,訂定「宜蘭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辦法」,提供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月生活扶助金。本辦法詳細規範了申請資格、家庭財產與收入的計算方式,以及申請流程。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鼓勵穩定就業,因工作增加的收入在一定期間內可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本府與各鄉(鎮、市)公所將共同辦理資格審查、撥款及年度複查等作業,確保福利資源能有效分配給真正需要的家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宜蘭縣;經宜蘭縣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不可申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未實際居住於宜蘭縣: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法供居住使用;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及供申請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派員訪視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且未能提供實際居住本縣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生活扶助費:按月匯入低收入戶帳戶,金額依相關規定核發
・穩定就業收入免計:因穩定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脫離貧窮方案收入與存款認定:參與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者,其增加之收入與存款認定、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與家庭財產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依方案計畫內容辦理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鄉(鎮、市)公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生活扶助費按月匯入低收入戶帳戶,因故無法撥入帳戶者,得以支票或申請開立社會救助專戶等方式領取;申請人未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或有事實足認生活扶助費未實際用於照顧家庭成員者,得為家庭成員之利益,將生活扶助費撥入其他申請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帳戶,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經重新審查不符資格者,除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自當月起停發生活扶助費外,餘自次月起停發生活扶助費;溢領生活扶助費者,鄉(鎮、市)公所應命申請人自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返還溢領金額或按月抵扣全額生活扶助費;若影響生活所需,得同意分期抵扣;鄉(鎮、市)公所應於辦理年度調查工作開始前 10 日,公告受理申請,並通知轄內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出申請;不能自行申請者,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應主動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