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本辦法提供就讀非平價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同時也獎助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的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補助對象為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的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就讀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每學期可獲 7,500 元補助,就讀公立機構則為 3,000 元。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的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每招收一人每學期可獲 7,500 元獎助。申請方式由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就讀的園所或機構提出,再由園所或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幼兒為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就讀;幼兒就讀非平價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以外之私立幼兒園)或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獎助者須為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
・不可申請: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除得併領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外,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其他教育相關補助);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冒名頂替;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每人每學期補助 7,500 元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公立機構:每人每學期補助 3,000 元
・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每招收一人每學期獎助 7,500 元
・申請方式:身心障礙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就讀之非平價幼兒園或機構提出。非平價幼兒園及機構受理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獎助。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 10/31 前,第二學期 4/30 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經費後並予轉發。
・注意事項: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非平價幼兒園及機構,領有本教育補助者,得併領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讀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補助,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獎助,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最高7,500元
每年第一學期 9/1 ~ 10/15,第二學期 3/1 ~ 4/15
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的申請期限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應備文件中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具體內容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本辦法自 2025/08/01 施行。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H0080076&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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