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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促進表演藝術生態均衡發展,鼓勵國內經政府立案的演藝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大專院校,針對表演藝術人才培育、創新能量提升、國際交流、多元活動發展及推廣等計畫,提供部分經常性支出補助。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0 元,同一單位及負責人每年至多可申請 2 案。申請單位需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依公告期程進行線上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以從事表演藝術推廣為目的之財團法人;以從事表演藝術推廣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從事表演藝術推廣為目的之行政法人;以從事表演藝術推廣為目的之大專院校
・不可申請:已獲文化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文化部附屬機關重複補助者;計畫內容為邀請非立案表演藝術團體參與演出者;計畫目的為才藝招生、成果發表、聯歡活動或社區聯誼者;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受補助單位之負責人、代表人或計畫成員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起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受補助單位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申請計畫內容侵害第三人權益者;著作及創作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者
・表演藝術計畫補助:每案最高 5,000,000 元
・同一單位及負責人每年至多補助 2 案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辦理
・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依公告期程受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支出單據、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辦理核銷撥款;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紀念品及禮品、活動餐敘、獎金(品)、於國外執行相關支用單據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補助款超過 1,500,000 元之案件,本部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出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受補助單位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補助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金額/折扣】

5,0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件、計畫書

【注意事項】

本文件為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非單一年度補助計畫。實際申請期間需依文化部公告期程為準,文案未列出具體日期。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及地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揭露表為通用行政樣板,不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0278&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181/ch05/type2/gov46/num10/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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