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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3-10-05 已過期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減輕校外租屋負擔,教育部推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下的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此補貼針對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弱勢學生助學金資格的學生,於校外租賃合法住宅者,提供每月 2,400 元至 3,600 元不等的租金補助,金額依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而異。每學期原則上補助 6 個月,大四應屆畢業生下學期則補助 5 個月。學生需備妥相關文件,於學校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租賃住宅須為合法住宅,且主要用途別符合規定(如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或經佐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租賃地非位於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丁種建築用地;未滿 20 歲學生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可申請: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因實習或修課需至海外地區租屋者;承租住宅為違法出租(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如室內裝修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主要構造等);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將承租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每人每月補貼 2,400 元 ~ 3,600 元,以月為單位,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大四應屆畢業生下學期為 5 個月)
・臺北市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3,600 元
・新北市(市區: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880 元
・新北市(郊區: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400 元
・桃園市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880 元
・臺中市(市區: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西屯、南屯、大里、大雅、潭子、龍井、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880 元
・臺中市(郊區: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后里、和平、梧棲、清水、新社、霧峰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400 元
・臺南市(市區: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佳里、柳營、麻豆、新化、新營、歸仁、鹽水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640 元
・臺南市(郊區: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山上、六甲、北門、左鎮、玉井、白河、官田、東山、南化、後壁、楠西、龍崎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400 元
・高雄市(市區: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茄萣、湖內、路竹、旗山、鳳山、橋頭、燕巢、三民、左營、前金、前鎮、苓雅、新興、楠梓、鼓山、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640 元
・高雄市(郊區: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400 元
・新竹縣、新竹市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880 元
・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400 元
・申請方式:請親至學校生活輔導組繳交申請文件
・重要時間點:學校受理學生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於 1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7 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學校受理申請至遲上學期於 10 月 20 日前、下學期於 3 月 20 日前
・注意事項:每學期自行提出申請;未滿 20 歲學生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申請;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請分別簽訂合約;申請補貼金額合計不能超過租賃契約每月應支付的租金;學校將不定期追蹤關懷、輔導及訪視學生校外租屋狀況;政府各類住宅補貼將進行勾稽比對;若有溢領租金補貼情形,學校將扣除或追繳溢領金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租賃契約消滅後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 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違反相關規定者,學校將停止發放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金額,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金額/折扣】

最高3,600元

【期間】

申請:2023/09/11 ~ 2023/10/05;活動: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大四應屆畢業生下學期為 5 個月)

【應備文件】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含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符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需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免附)、學生入帳申請表(尚未在學校建檔者)、存摺影本(尚未在學校建檔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滿 20 歲學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用於佐證房屋主要用途或住家用稅率)、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用於佐證房屋非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建築主管機關核可作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等用途使用之證明文件、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合法房屋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聯絡方式】

地址:81148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注意事項】

網頁內容與附件內容對於主辦單位及受理單位有部分差異,網頁稱「本校不再受理租金補貼」但仍提供申請時程與方式,附件則明確指出學生需向學校提出申請。以附件內容為主,學校為受理單位。申請期間 9/11至10/05 為該校特定收件時間,全國性計畫的學校受理截止日為上學期 10/20、下學期 3/20。附件中各縣市區域補貼金額列表詳細,已盡量列出主要縣市,其餘縣市金額皆為 2,400 元。

資料來源:https://sa.nuk.edu.tw/p/412-1009-5370.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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