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協助設籍於苗栗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在國內居住滿 183 日的居民,減輕購置輔具的經濟負擔。申請者需經政府委託的輔具服務單位評估或專科醫師診斷,確認有裝配輔具的需求。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申請人須先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方可購買輔具,再檢附相關文件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最終由縣府撥款。每人每 2 年最多可申請 4 項輔具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依衛福部公告的基準表核實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苗栗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經政府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評估人員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不可申請: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所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出售或變賣;已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併本規定計算,且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輔具費用補助:依衛福部公告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核實補助
・輔具補助項次:每人每 2 年最多申請 4 項
・特殊情況專案申請: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及本府核准後得專案申請,以回收輔具媒合為優先
・申請方式:向苗栗縣政府提出輔具補助申請,經核准後購買輔具,再檢附文件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本府撥款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 15 日內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注意事項: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未經核准逕自購買者不予補助;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項目,本府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辦理回收始予補助;申請人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