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新竹市的重大公共建設,提供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的減免優惠。凡經主辦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可全免;房屋稅則減徵應納稅額的 50 %;取得或設定典權供直接使用的不動產,契稅可免徵。符合條件的民間機構需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新竹市稅務局提出申請。地價稅及房屋稅需在每年開徵 40 日前申請,契稅則於申報時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間機構參與新竹市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土地或房屋或不動產
・不可申請:減免原因消滅者;免徵契稅之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 5 年內改作非屬重大公共建設用途者
・地價稅:全免
・房屋稅:減徵應納稅額 50 %
・契稅:免徵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稅務局申請
・地價稅及房屋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起適用;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原因消滅時,應即向稅務局申報,並自次年(期)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恢復全額課徵;免徵契稅之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 5 年內改作非屬重大公共建設用途者,應追繳免徵之契稅
地價稅及房屋稅:每年地價稅及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契稅:申報契稅時
減免稅捐申請書表、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為「每年地價稅及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及「申報契稅時」,非明確日曆日期。文案未提供新竹市稅務局的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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