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花蓮縣政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特別制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多項獎勵與補助。符合條件的投資人(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在花蓮縣進行投資,可申請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房屋稅及地價稅補貼、以及租用公有房地租金補貼。此外,對於使用縣有房地的投資案,也提供租金減免或地上權權利金分期等優惠。申請需在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提出,並依預算額度及申請順序審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公司;投資於花蓮縣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投資於本縣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不含土地),投資總額達 50,000,000 元以上;於本縣之投資案,經本縣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投資於本縣,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 80,000,000 元以上:休閒觀光產業、運動休閒產業、精緻農業產業、生物科技產業、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照顧產業、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不可申請: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
・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最高 200,000 元
・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費用(特定條件):最高 250,000 元(經本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及身心障礙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 1 %者)
・房屋稅及地價稅補貼:前 2 年全額補貼,後 3 年補貼 50 %
・租用公有房地租金補貼:5 年租金 50 %
・縣有房地出租優惠:租期最長 50 年;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租金減半,取得使用執照後減 20 %計收 2 ~ 5 年;利用既有房屋者租金減 20 %計收 2 ~ 5 年
・縣有房地設定地上權優惠: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 5 年;土地租金興建期間減半,取得使用執照後減 20 %計收 2 ~ 5 年;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 50 年
・申請方式:應於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花蓮縣政府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受理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案、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最高250,000元
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
文案未列出具體應備文件清單。申請期間為「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且花蓮縣政府會定期公告受理,無固定申請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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