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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體育獎金

玩樂活動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優秀體育選手及教練,激發運動潛能並爭取花蓮縣榮譽,特別設立體育獎金。這項獎金主要頒發給設籍花蓮縣且仍在籍的體育選手,以及指導選手獲得佳績的教練。部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聯賽的獲獎選手不受戶籍限制。獎勵項目涵蓋多種全國性及國際性體育賽事,依據賽事級別、名次、個人或團體項目,提供不同金額的獎金,最高可達 300,000 元。若選手打破全國或大會紀錄,獎金可加倍;連續獲得冠軍者也有額外加發獎金。符合資格的選手或教練需在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部分獎項則由縣府主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體育選手:設籍花蓮縣且仍在籍(自賽會或賽事首日往前推算連續設籍花蓮縣一年以上,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為設籍六個月以上)。但代表花蓮縣各級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之獲獎選手不受戶籍限制;指導教練:指導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各項運動競賽,並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參加的賽事需為正式競賽,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選拔賽、友誼賽、聯誼性活動、壯年組、長青(高齡)組、分齡賽(除本府核定之最高層級競賽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外)、單一族群比賽(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除外)或其他非正式錦標賽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代表花蓮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代表花蓮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限亞、奧運正式項目)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代表花蓮縣或花蓮縣學校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三名;代表花蓮縣參加全民運動會(應辦種類)、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代表花蓮縣參加全民運動會(選辦種類)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三名;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或聯賽(限最優級組且為亞、奧運正式項目)之個人或團體列前三名;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性運動會或錦標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三名;參加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創新花蓮縣紀錄
・不可申請:申請人有使用禁藥、冒名頂替、作弊或其他違背運動道德之重大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團體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不得重覆申請個人單項比賽及團體(成隊)賽獎金
・個人項目獎金:依附表四標準發給
・全國運動會:第一名 300,000 元,第二名 150,000 元,第三名 110,000 元,第四名 60,000 元,第五名 30,000 元,第六名 10,000 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聯賽:第一名 100,000 元,第二名 50,000 元,第三名 30,000 元,第四名 8,000 元,第五名 6,000 元,第六名 2,000 元
・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小):第一名 10,000 元,第二名 5,000 元,第三名 3,000 元
・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國中):第一名 10,000 元,第二名 6,000 元,第三名 5,000 元
・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高中以上):第一名 20,000 元,第二名 8,000 元,第三名 5,000 元
・全民運動會(應辦):第一名 150,000 元,第二名 100,000 元,第三名 60,000 元,第四名 30,000 元,第五名 10,000 元,第六名 7,000 元
・全民運動會(選辦):第一名 50,000 元,第二名 30,000 元,第三名 20,000 元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第一名 80,000 元,第二名 50,000 元,第三名 29,000 元,第四名 6,000 元,第五名 3,000 元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第一名 80,000 元,第二名 50,000 元,第三名 29,000 元,第四名 6,000 元,第五名 3,000 元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或聯賽:第一名 10,000 元,第二名 8,000 元,第三名 6,000 元
・國際性運動會或錦標賽(奧林匹克、帕拉林匹克、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 120,000 元,第二名 70,000 元,第三名 50,000 元
・國際性運動會或錦標賽(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奧運、亞運項目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第一名 30,000 元,第二名 15,000 元,第三名 9,000 元
・國際性運動會或錦標賽(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非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第一名 8,000 元,第二名 6,000 元,第三名 3,000 元
・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創新花蓮縣紀錄:1,000 元
・團體成隊賽、接力賽、團體項目錦標賽獎金:依該項法定出賽總人數乘以個人項目獎金標準額度發給(非亞、奧運正式競賽項目者,以該項獎勵人數上限 10 人乘以個人項目獎金標準額度發給)
・破紀錄獎金: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且團體或個人成績破全國或大會紀錄者,依其名次發給二倍獎金(以總和成績為準)
・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全國運動會):連續二屆 300,000 元,三屆 600,000 元,四屆 900,000 元,五屆以上 1,200,000 元
・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聯賽):連續二屆 100,000 元,三屆 200,000 元,四屆 300,000 元,五屆以上 400,000 元
・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全民運動會應辦):連續二屆 150,000 元,三屆 300,000 元,四屆 450,000 元,五屆以上 600,000 元
・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全民運動會選辦):連續二屆 50,000 元,三屆 100,000 元,四屆 150,000 元,五屆以上 200,000 元
・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連續二屆 80,000 元,三屆 160,000 元,四屆 240,000 元,五屆以上 320,000 元
・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連續二屆 80,000 元,三屆 160,000 元,四屆 240,000 元,五屆以上 320,000 元
・指導教練獎金:比照個人賽標準發給獎金,同一指導教練指導選手參加同一賽事,發給獎金以 300,000 元為限
・申請方式:部分獎項由花蓮縣政府主動辦理(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的受獎人及教練),其餘受獎人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申請
・注意事項: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團體項目選手之連續獲得冠軍加發獎金,以每屆連續實際出賽者為限;指導教練報名參賽團體項目人數達 20 人以上者,指導教練獎金申請得為 2 人,其餘以 1 人為限;獎金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0元

【期間】

即日起(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花蓮縣體育獎金個人賽申請表(附表一)、花蓮縣體育獎金指導教練申請表(附表二)、花蓮縣體育獎金團體賽申請表(附表三)、獎狀或成績證明文件、含受獎人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秩序冊、申請獎金人員名冊(團體賽適用)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部分獎項由主辦單位主動辦理,無需申請。獎金核發標準詳見附表四,已盡量詳列,但仍建議參考原始文件以獲取最完整資訊。

資料來源:https://csa.hl.gov.tw/hlnews/News_Content.aspx?n=23197&sms=21548&s=20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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