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行政院修正「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部分條文,明定義務辯護人及公設辯護人請求重製、攝影或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時,可免收相關費用。此項修正旨在減輕特定法律專業人士在執行職務時的費用負擔,使他們能更順利地取得案件相關資料,提升司法效率。此福利自 2025/11/21 起施行,受益對象為義務辯護人及公設辯護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義務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卷宗及證物重製、攝影、付與影本費用:免收費用(包含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電子卷證處理費、光碟費及郵遞費等)
・注意事項:本規則修正條文自 2025/11/21 施行
免費
自 2025/11/21 起(無公告截止)
電話:02-23924146|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AM 8:30~12:30 PM 1:30~5:30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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