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檢舉獎勵計畫,鼓勵民眾和團體舉報轄內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行為。若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裁處罰鍰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檢舉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最高 5 %的獎勵金。若檢舉人為被檢舉對象的現任或曾任受僱人,獎勵金比例可提高至 10 %。檢舉人需在發現違規事實的 15 日內,提供具體污染事實、時間、地點及佐證資料,並提供真實身份及聯絡方式。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新北市轄內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案件;於發現違規事實 15 日內提出檢舉;提供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需提供名稱、統一編號,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提供違反本法之污染事實、時間、地點或其他可得確認位置之敘述;提供可供佐證之照片、影片或其他證據資料
・不可申請:匿名檢舉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檢舉資料;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事實而舉發之案件;為媒體所公開、本局或其他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依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查無具體違反本法事實,或所查獲之違反本法事實與檢舉內容不符;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選擇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勵金
・檢舉獎勵金:每一檢舉案件核發比率不得超過實收罰鍰金額 5 %
・檢舉獎勵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核發比率得提高至實收罰鍰金額 10 %
・申請方式: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
・重要時間點:本局應自實收罰鍰金額日期起 6 個月內核發獎勵金;以分期繳納罰鍰者,得依每期實收罰鍰金額及獎勵金核發比���,按期核發
・注意事項:獎勵金之核發,應扣除依所得稅法規定稅款及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