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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花蓮縣政府低(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族群醫療及住院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健康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設籍花蓮縣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民眾,醫療及住院照顧費用補助。這項福利旨在減輕經濟弱勢者因疾病或傷害事故產生的健保部分負擔或未涵蓋的醫療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僱請專人照顧的費用。醫療補助依身分別提供全額、80%或70%的補助;住院照顧補助則依身分別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至 1,5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7 萬元至 18 萬元。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將匯入指定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花蓮縣之民眾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資格者;列冊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資格者;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不可申請:接受非因疾病施行之手術;接受非因疾病施行之節育結紮;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四條附表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範圍之慢性病療養;入住醫院呼吸照護中心;申請人所僱請之照服員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針對住院照顧補助);同一事由已申請本府其他項目之醫療或照顧費用補助者;當月份已領有政府補助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針對住院照顧補助);經本府公費委託安置於機構之老人,其安置機構之照服員到醫院提供照顧者
・醫療補助:符合低收入戶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補助全額
・醫療補助: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補助 80 %
・醫療補助:領有身障生活補助或中老津貼者,補助 70 %
・住院照顧補助:符合低收入戶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80,000 元
・住院照顧補助: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0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90,000 元
・住院照顧補助:領有身障生活補助或中老津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70,000 元
・住院照顧補助: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注意事項:代理人應由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於申請表填寫代理人資料並攜帶代理人身分證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申請人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經核定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具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如因申請文件有誤或缺漏退件,應於本府函文檢還申請文件當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並送達本府,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立即停止補助,並向申請人請求返還已領之補助費用。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金額/折扣】

最高180,000元

【期間】

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暨委託書 (附件一)、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濟審查調查表 (附件二)(領有本縣社會福利補助者免附)、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必要文件、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及材料費者:明細清單、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須由主治醫師開具並蓋章或機構印信)(附件三)、因醫院健保床滿床致須入住非健保床,申請病房差額費者:該期間健保床滿床之證明(每次至多補助三天之病房費用差額,並以補助雙人房為限)、僱請專人照顧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開具為限)(附件四)、照顧費用收據正本(附件五)、照服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及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5:30

【注意事項】

本補助規定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ce82ded9ecad469380d1311da6cec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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