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旨在提升臺灣流行音樂經紀功能,培植具市場潛力的新秀藝人,並強化臺灣流行音樂的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本計畫主要補助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且以流行音樂經紀或製作發行為主的公司或行號。每案原則補助 8,000,000 元,最高可達 10,000,000 元,但不得超過核定總經費的 49 %。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將申請表正本及企畫書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具體申請期間將由本局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申請者應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經紀業務為主,或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製作及發行業務且具備演藝經紀營業項目;申請者未曾獲「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申請者未曾獲本局其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有應繳回款項未繳回者;申請者最近 2 年無欠繳稅捐之紀錄(設立未滿 2 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申請者未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企畫書所列經紀人及個人藝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企畫書所列團體藝人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企畫書所列藝人為「具備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申請企畫書所列藝人為「近 3 年(以公告申請截止日往前推算)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最佳新人獎』得獎者」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補助:每案原則補助 8,000,000 元,上限 10,000,000 元,且不得逾核定總經費的 49 %
・補助項目(具備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藝人培訓費、音樂跨國或跨界合作相關費用、演出及 MV 影像相關製作費、行銷推廣費、赴國外訓練課程或國內外巡演差旅費
・補助項目(近 3 年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最佳新人獎」得獎者):藝人培訓費、音樂跨國或跨界合作相關費用、演出及 MV 影像相關製作費、行銷推廣費、赴國外訓練課程或國內外巡演差旅費、下一階段音樂作品之製作費及音樂發行費(限 1 次)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s://grants.moc.gov.tw/),並將申請表正本連同企畫書一份以付郵掛號寄送或專人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補助案」。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截止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送達
・注意事項:補助項目不包含週邊商品製作費、經常性人事費、設備器材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活動獎(助)金、公關禮品)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企畫書所載主體藝人不得變更,但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企畫書內容變更以 3 次為限,且總執行期間不得逾核定補助日起 26 個月。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獲補助計畫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發行作品,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獲補助之藝人、團隊或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獲補助之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公司或行號,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
最高10,000,000元
申請表(線上系統填寫,下載列印後用印寄出)、經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申請者最近 2 年內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 2 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申請者最近 2 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 2 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切結書(具結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所定情形之一,並承諾配合提供資料)、企畫書所列應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需遮蔽個人資料)、若有外籍人士,需檢附我國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企畫書一份(紙本及電子檔,需依規定集結成冊,內容包含企畫目標、藝人描述、發展策略、執行團隊簡介、績效指標、回饋計畫等)、企畫執行團隊合作意向證明文件、申請者與提案之具拓展產業市場潛力之藝人之經紀權利證明或契約證明(有效期限須含括申請案之執行期間,至少 2 年)、足以表現提案之具拓展產業市場潛力藝人之實績或作品(如:DEMO 帶、現場演唱側錄帶等)、企畫書各項工作執行預定進度表、經費預估明細表、申請者概況(含基本資料、營運及財務狀況、經營團隊簡介、經營理念及策略、演藝經紀能力及實績)、申請者如曾獲本補助案補助,且在結案 2 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皆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期。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資訊,非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本案承辦單位之聯絡資訊。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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