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供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在勞資爭議期間的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這項扶助涵蓋勞動調解、訴訟、保全、強制執行等程序的律師代理酬金、刑事告訴代理酬金,以及相關必要費用。此外,針對因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而未就業的勞工,也提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申請對象需符合特定資力標準,且爭議類型需符合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保加保不足等相關規定。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或死亡的勞工及其遺屬,申請時不受資力限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求職者或工會;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或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予補償或賠償;或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特定情況可免調解程序);個人每月收入總計未逾 65,000 元,且資產總額未逾 3,000,000 元 (申請人或當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 5,000,000 元;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需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於該期間未就業;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需符合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或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者,需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或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或死亡所生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請交付仲裁
・不可申請: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或必要費用 (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領取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領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自撤銷或廢止扶助之日起五年內
・律師代理酬金:勞動調解、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
・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 100,000 元 (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及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
・刑事案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 100,000 元 (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及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 % 計算,最高扶助 6 個月 (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高 9 個月)
・仲裁代理酬金 (個別申請者):最高 40,000 元
・仲裁代理酬金 (集體申請者):最高 100,000 元
・申請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申請撥款;仲裁代理酬金扶助經核定者,申請人應於同意扶助公文書送達之日起 7 日內出具領據及撥款帳戶送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注意事項: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扶助經撤銷或廢止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