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及醫療輔具補助,透過線上申辦系統,讓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能申請各類輔具費用。補助項目涵蓋醫療復健費用及多種醫療輔具,依申請者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一般戶身分,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申請人需具備身心障礙證明,並依各補助項目規定,備妥醫師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等文件,透過線上系統或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申請人工電子耳(項次 240)者,須年滿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有口語能力(言語可懂度分級 speech intelligibility rating,SIR 3 分以上),且個人未曾接受全民健康保險人工電子耳給付者之優耳聽力劣於 90dB HL;申請人工電子耳(項次 240)者,須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 5 年以內,或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超過 5 年且持續配戴助聽器者(如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助聽器,中斷期間不得超過 5 年);申請人工電子耳(項次 240)者,如屬先天性聽覺機能障礙者,須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 1 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相關手術禁忌者;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項次 225)者,其年齡須為 25 歲以下,另限制脊柱側彎診斷為 20 度以上;申請假髮(項次 232)者,須因燒傷或外傷造成頭皮缺損而使頭髮無法重新生長者;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項次 226)者,須經輔具輔助下能獨立步行者;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項次 227)者,須先天性或後天疾病造成足部關節構造明顯異常者,若無法判定足部關節構造明顯異常者,須出示經骨科、復健科或免疫風濕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構造性足關節嚴重變形之診斷證明書;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項次 227)者,須市售鞋款無法滿足其合腳需求,而須量腳或取模製作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義眼(項次 233)者,須為視力障礙者(第二類:【b210】、【s220】或【02】);申請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項次 233-239)者,須為顏面損傷者(第八類:【b810】、【s810】或【08】);申請義鼻、義耳(項次 234-235)者,須為小耳症患者;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項次 228)者,須經骨科、復健科或免疫風濕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構造性足關節嚴重變形(非單純之扁平足)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項次 228)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不可申請: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者;曾領有雙相陽壓呼吸器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申請單相陽壓呼吸器;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項次 193)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項次 218、219、226至229);申請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項次 218、219)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項次 193、226至229);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項次 226至229)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項次 193、218、219);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矯具,不予補助;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之量身訂製特製鞋,不予補助;申請人工電子耳(項次 240)者,個人已曾接受全民健康保險人工電子耳給付者
・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低收入戶最高 12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90,0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60,000 元,終身一次
・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低收入戶最高 2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2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100 元
・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用:低收入戶最高 2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2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100 元
・電動拍痰器:低收入戶最高 15,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11,3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7,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氧氣製造機:低收入戶最高 25,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18,8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12,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咳嗽(痰)機:低收入戶最高 12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90,0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6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得以租賃方式為之)
・單相陽壓呼吸器:低收入戶最高 4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30,0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2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得以租賃方式為之)
・壓力衣-A款項-頭部、頸部:低收入戶最高 3,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2,25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1,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6 個月(各款項合併申請視為補助 1 項次,同款項各部位合併申請視為補助 1 項次,同款項各部位至多可申請 2 件)
・矽膠片:低收入戶最高 9,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6,8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4,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6 個月(每平方公分補助 15 元)
・假髮:低收入戶最高 2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15,0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1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4 年(每次至多可申請 2 件,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
・義眼:低收入戶最高 1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7,5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5,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
・人工電子耳:低收入戶最高 60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450,0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300,000 元,終身一次
・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換:低收入戶最高 20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150,0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10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10 年
・人工電子耳配件:低收入戶最高 1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 7,500 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5,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2 年(補助項目包括長線、短線、線圈、磁鐵、麥克風、耳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各項配件項目同時提出申請視為補助 1 項次)
・申請方式: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線上申辦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需依序完成閱讀須知、登入網站、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附件等步驟。登入方式可選擇使用手機/平板輸入申請人身分證字號、身障證明及健保卡資訊,或以健保卡/自然人憑證(需備有讀卡機)在電腦環境完成認證。亦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重要時間點:醫療復健費用補助應於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應於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 1 個月內完成核撥。壓力衣、矽膠片等項目,同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 2 年內,得免檢附診斷證明書,並依最低使用年限再度申請;2 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 3 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換,需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 5 年後始得申請,或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 5 年後始得申請。人工電子耳配件,需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 3 年後始得申請,或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 3 年後始得申請。矯具(項次 213-219, 223-225),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者,得 1 年申請補助 1 次。矯具(項次 220-222),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者,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量身訂製特製鞋(項次 226-229),14 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 1 年申請 1 次。
・注意事項:補助款之撥發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最高不超過附表所定金額。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辦理,特殊情況可至居住處所進行評估。醫療輔具項目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辦法規定之生活輔具項目合併計算,每人每 2 年以補助 4 項為原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醫療復健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不得重複申請已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其他相關同項補助者。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申請人經核定後或先行購置/租賃後,於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令其限期返還。義肢整組重製及義肢組件更換得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並視為補助 1 項次。踝足矯具等項目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並視為補助 1 項次。
最高600,000元
申請書、醫師診斷證明書(須為 3 個月內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須為 3 個月內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影本、輔具供應商出具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採租賃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核准同意個人自用文件(自國外購置醫療器材者)、特製車輛駕照(特定項目需)、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特定項目需)、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特定項目需)、未包覆美觀泡棉時之整組新製義肢照片(申請義肢整組重製核銷時)、新舊組件的照片(申請義肢組件更換核銷時)、矯具產品照片與穿著矯具之照片(申請矯具核銷時)、取模過程、楦頭製作、以楦頭開版、鞋面製作及訂製鞋成品等照片各 1 張(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新製開楦核銷時)、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證明(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換/配件首次申請時)、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換)、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人工電子耳配件)
電話:如有問題請逕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各縣市輔具資源中心
實際補助項目、金額、使用年限及詳細條件請參閱附件「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附表。網站未提供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為常態性線上申辦系統。聯絡電話需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輔具資源中心,網站未提供統一聯絡電話。
資料來源:https://atonline.sfaa.gov.t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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