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推出「115年第一梯次嘉義市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計畫,旨在推動音樂影像製作並行銷嘉義市城市意象。本計畫鼓勵影視業者至嘉義市取景拍攝原創音樂影像,最高可獲得新臺幣 350 萬元補助,且補助金額不超過總製作成本的 50 %。申請者需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立案的公司或行號,且音樂影像需全程在嘉義市拍攝,並具備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本計畫設有定期審查會議,並要求獲補助者於簽約日起 1 年內完成影片製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音樂作品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版權(若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版權授權證明);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嘉義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包括種族、族裔、宗教、健康狀況、年齡、階級、性取向和性認同等層面,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而使其心理不適
・不可申請:申請者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申請者曾依本辦法第捌條規定,經本局通知於期限內繳回補助款,未依規繳回且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製作之影片,前揭政府機關包含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捐助超過其營運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音樂影像(Music Video)拍攝補助:全案預算金額上限 3,500,000 元,個別受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 50 %為限
・申請方式:將申請文件一式 8 份寄達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檔案寄達承辦人電子信箱 kumochang13@ems.chiayi.gov.tw
・重要時間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補助之日起 30 日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書之簽訂
・注意事項:受補助者應於簽約日起 1 年內完成影片製作並辦理結案;企劃書各項內容變更以 3 次為限(含 1 次延期);本市設有協拍中心提供全方位拍攝協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