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本補助作業要點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訂定,旨在推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等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與活化再利用。補助對象涵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以及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補助項目多元,包含硬體類的修復、規劃設計、施工、緊急搶救工程,以及軟體類的調查研究、管理維護、教育宣導、人才培訓等。補助金額採比例分攤原則,依文化資產的公私有性質、國定或地方指定等級,以及申請單位的財力分級,提供不同比例的補助,並要求自籌部分經費。申請期限對政府單位為每年 3 月底前,其他申請者則由地方政府自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硬體類: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補助原則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籌 10 % ~ 40 %,不足額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攤 30 % ~ 90 %;公有古蹟及歷史建築補助原則為中央補助不逾總經費 30 % ~ 60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硬體類:重大災害之緊急搶救工程;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日常管理維護補助不逾總經費 20 %,其餘項目補助不逾總經費 30 % ~ 90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調查、研究、出版(有關文史、生態、產業等事項);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測繪;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管理維護(私有古蹟、歷史建築之日常管理維護或聚落整體文化風貌、環境景觀之管理維護);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教育宣導;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守護活動;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人才培訓;補助原則同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軟體類:配合本會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保存維護再利用之專案計畫;補助原則同上。
・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社團法人:闡揚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之文化資產價值或具教育宣導意義之調查、研究、出版;日常管理維護補助不逾總經費 20 %,其餘項目補助不逾總經費 45 %。
・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活化再利用之規劃;補助原則同上。
・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古蹟、歷史建築之日常管理維護或聚落整體文化風貌、環境景觀之管理維護;補助原則同上。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古蹟、歷史建築之日常管理維護;補助不逾總經費 20 %。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 3 月底前提報下年度計畫書至本會;重大災害需緊急搶修加固者,不受申請時間限制;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及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送件時間,提出計畫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費撥付方式依計畫類型分期撥付,硬體類計畫分 4 期(15 %、40 %、25 %、尾款),日常管理維護或重大災害緊急搶救計畫分 2 期(60 %、尾款),其餘項目計畫分 3 期(30 %、50 %、尾款)。
・注意事項:受補助者須受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補助款納入預算並編列地方配合款,特定情況可代收代付;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以備查核;應依相關法令(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等)辦理;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書、經費報告表等資料辦理結案;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除非事先徵得本會書面同意;補助款不得作為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等;違反規定或成效不佳者,本會得限期改正、列為下一年度審核參考,或撤回補助並追回款項;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會非營利使用,並於文宣資料中標示本會為指導單位。
計畫書(如附件一格式)、立案證明(立案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應檢附)
申請期間因申請對象不同而異,且多為每年固定日期或由地方政府自訂,無統一明確起訖日期。金額為補助比例,非固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