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提供影視製作補助,鼓勵影視業者提升桃園文化形象,並彰顯在地人文內涵。本補助開放電影片製作業者、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或製作電影片、電視節目的非營利法人及人民團體申請。符合資格的業者可針對電影劇情長片、電視影集、短片、電視電影、紀錄片等項目提出申請,每案最高可獲 3,000,000 元補助。申請者需提交製作計畫書,內容須包含影片與桃園的關聯性、拍攝地點、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等,並經審查小組評選核定。影片需於簽約後 24 個月內完成製作並結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影視製作公司,或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者代理;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 24 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影片內容彰顯桃園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企劃內容與桃園市具關聯性;以桃園市具辨識度之景點為拍攝場景,對於提升桃園市文化形象有正面效益;電影劇情長片(含電影動畫長片)總長度為 75 分鐘以上;電視影集節目為 5 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 30 分鐘以上,並於桃園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影片總長度 30 %以上或經本局認定有助桃園市形象或文化推廣者;短片、電視電影、紀錄片等其他非屬第四、五款類型者,在桃園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影片總長度 30 %以上或經本局認定有助桃園市形象或文化推廣者;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為電影片製作業者;為製作影集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為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製作、採購招標製作之影片,或接受政府機關、公設法人獎助、捐助超過其製作成本總金額 50 %;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形;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未於期限內繳回;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未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已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所屬機關構申請同案其他補助計畫及費用
・影視製作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3,000,000 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0,000,000 元(經費分別列於 115 年、116 年執行,各年度編列 10,000,000 元)
・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含本局)、公設法人等公務機關(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計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50 %
・申請案之導演執導或申請之影片曾獲文化部「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第一類國際影展獎項者,不受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申請方式:郵寄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王思涵收(憑當日郵戳,逾期不收)
・注意事項: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申請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最高20,0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5/12/3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適用)、製作計畫書(包含申請書、本國影視業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外國影視業者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受委託或協助製作契約書、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申請者實績說明、製作劇本、影片製作團隊、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若有)、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申請者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計畫案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其他本局指定文件)、無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切結書
電話:03-332-2592 #8713|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21 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網頁標題為「115年徵件開跑囉」,但內文申請期間明確寫「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與標題年份不符,依內文記載。附件中提到「本年度預定 3、4 月簽約」,但網頁公告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 114/12/31。附件中提到「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34&s=15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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