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為協助性侵害被害人,訂定此補助申請原則,提供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費用,以及緊急生活費用等多方面支持。本補助適用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案件之被害人,旨在減輕其因犯罪所生之經濟負擔。申請人可透過特約醫療院所或自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各項補助設有最高金額或時數限制,例如醫療費用最高 5,000 元,律師費用每案最高 55,000 元,緊急生活費用最高可補助三個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案件之被害人
・醫療、驗傷與採證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 元
・心理復健費用(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48 小時
・心理復健費用(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2,5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 小時
・心理復健費用(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每一團體每年最高補助 36 小時
・律師費用(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每案最高補助 55,000 元
・律師費用(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每時最高補助 6,000 元
・律師費用(撰狀補助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 10,000 元
・訴訟費用(第一審):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
・訴訟費用(第二審或第三審):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緊急生活費用: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經評估確有需要者,得延長補助一次
・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可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被害人戶籍所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或被害人自行付費就醫後,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其他法令定有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得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時通知防治中心,停止補助;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時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最高55,000元
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收據正本、委任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訴訟費收據正本、社工員調查報告
電話:(02)8590-6666|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文案為「(縣、市全銜)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原則(範例)」,為全國性指導原則,實際補助辦法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dep.mohw.gov.tw/dops/cp-1287-7687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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