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與相關福利的詳細資訊。本頁面說明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所需的家庭總收入、財產標準及應備文件,並解釋家庭人口與收入的計算方式。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可享有學雜費減免、健保保費補助、醫療費用補助、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每月生活扶助費等福利。此外,頁面也涵蓋急難救助的申請條件與相關規定,協助民眾了解如何申請社會救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及其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申請人需為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符合急難救助條件: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或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或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或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公所或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不可申請: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措施;已領有相同性質的補助(急難救助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可擇優領取其一)
・低收入戶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低收入戶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低收入戶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低收入戶: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低收入戶依列冊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
・中低收入戶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保費:補助 1/2(18歲以下兒童少年及70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補助部份醫療費用
・中低收入戶: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急難救助: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後購買或修建房屋,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未超過公告金額,不影響資格;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不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應由遷入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審核;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可向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詢問,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復,不服審查結果可依訴願法規定提出訴願;依社會救助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可檢具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申請人印章、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電話:(02)8590-6666|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頁面為常見問答形式,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與相關福利的綜合性資訊,非單一補助計畫。頁面未提供具體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也未列出各項福利的詳細金額,因其會依地區及個案狀況而異。
資料來源: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72-5035-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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