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推出「112年度軍民通用資安技術研發補助計畫」,旨在鼓勵國內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投入資安關鍵技術的自主研發,以強化國防產業與相關基礎建設的安全韌性。本計畫提供每案最高 10,000,000 元的補助,補助比例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的 50 %。申請企業需自行擇定紅隊攻防演練平台、供應鏈安全或非同步衛星安全其中一個類別進行提案,並透過線上平台使用工商憑證提交申請。此計畫期望透過補助形式,協助並引導企業開發前瞻技術與創新解決方案,建立國內資安關鍵技術的自主發展能量。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研發標的須為自行研發之產品、技術或服務,不得僅為經銷、代理或代購;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當年度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申請計畫總期程以不超過 1 年為原則;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未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包含已接受其他計畫分包/委外);同一企業或同一負責人於同一時期申請及執行之政府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 3 件(聯合提案企業、分包、委外廠商不在此限);於 3 年內執行本署之研發補助計畫件數不得超過 2 件;申請標的不得為已開發之技術或服務者;企業申請本須知之補助計畫,須揭露近 3 年獲政府相關研發補助計畫之事宜,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研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補助計畫;同一企業或同一負責人須保證未有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提出政府機關或其他計畫補助申請之情形;企業應確保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並依其情形確實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及受補助企業應向本署聲明符合「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8 條之規定,並聲明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且確保所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無不實
・不可申請: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曾因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近 3 年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企業申請計畫經核定通過後不簽約或簽約後不執行計畫者,自本署撤銷補助或同意不執行計畫日起 2 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提出計畫申請(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簽約或不執行計畫者,不在此限)
・研發補助:每案上限 10,000,000 元,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50 %
・補助範圍:企業可擇定紅隊攻防演練平台、供應鏈安全、非同步衛星安全其中 1 個類別提案
・資安防護規劃:資訊安全項目經費應占總經費 7 %以上
・申請方式:全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digiplus.adi.gov.tw),並須使用工商憑證,恕不受理紙本送件
・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企業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企業之日止,不得逾 3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經審議會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 2 個月內簽訂補助契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 1 個月為限);若仍未依時限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計畫開始日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 2 個月內;每一企業以 1 案為提案上限,送件完成後恕無法變更類別;本署與計畫辦公室均未推薦或委託其他機構、企管顧問公司以收費方式進行輔導,且無辦理對外教育訓練課程,相關業務亦未委託任何單位利用電話、網路進行行銷,或要求提供參訓者個資;企業所編列計畫經費僅限定為研發經費,計畫經費編列科目為: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國內差旅費、創新服務推廣費、專利申請費等 7 項;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科目經費合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40 %為原則,且每 1 項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助比例應低於 50 %;企業自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技轉曾受科技專案捐助或補助之研究成果,則該技轉經費應編列於計畫自籌款;企業不得就其商業活動為任何形式之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使他人受誤導或混淆而認為申請企業之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計畫金額等節,足以表彰其企業之經營係受本署推薦或肯定;企業申請補助計畫應建置及更新必要之資安防禦機制,包括網路管理、資料安全、存取控制、資安管理、營運持續、生命週期保護等資安相關項目;受補助企業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繳交國庫;補助款係依政府會計年度分年編列,倘預算因未及審議通過或遭刪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無法撥付或無法按計畫分期撥付時,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受補助企業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受補助企業應配合並履行本辦法、本須知、其他相關法令或落實計畫管考有關之作業規範,以及補助契約之各項規定與約定事項;計畫執行期間,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進行相關之查證作業,以確保受補助企業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參與計畫之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紀錄,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隨時進行查核;受補助企業應於計畫結束後至少 3 年配合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及相關成效追蹤作業,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受補助企業有下列情形者,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以受補助企業之名義公開徵求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研究成果:在約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實施該研究成果,或實施後無正當理由終止者;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等不當方式實施研究成果者;受補助企業應於計畫書內,說明性別平權政策及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之規劃;聯合申請的多家企業應互推 1 家企業擔任主導公司並簽訂「合作契約書」;政府補助款由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或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撥付主導企業,再由主導企業撥付其他各執行企業,每家企業均須設立專戶儲存補助款並以專帳管理;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或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對執行計畫之全體企業進行查證作業,主導企業應負責彙整其他各執行企業之資料;依核准計畫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企業應另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全體參與企業於計畫結束後均應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及相關成效追蹤作業,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申請企業之計畫經核定通過後不簽約或簽約後不執行計畫者,自本署撤銷補助或同意不執行計畫日起 2 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提出計畫申請;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簽約或不執行計畫者,不在此限;其創新或研究成果歸受補助企業者,受補助企業應規劃該成果之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作法,必要時,本署得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將創新或研究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創新或研究成果收歸國有;接受本辦法補助,負有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申請企業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企業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收到受補助企業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扣押債權之強制執行命令,即無異議同意本計畫停止辦理審查、簽約作業、撥付補助款等相關作業,並得逕行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本署(或受本署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不會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如對本計畫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計畫辦公室
10,0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3/05/16
基本資料(於系統填寫:企業名稱、統一編號、設立日期、負責人、登記資本額、實收資本額、企業地址、董監事資料、近 3 年營收、創新或研究成果、獲獎補助實績)、計畫書(自行上傳至系統,內容應包括企業簡介、計畫目標與內容、計畫技術優勢與競爭分析、計畫實施方法、自主研發能量與過去實績、國內外潛力軍工產業合作夥伴與市場佈局規劃、預期期程及進度、經費及人力配置、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等)、簡報電子檔(審查前自行上傳至系統,建議為 PDF 檔案格式,大小限 20M,需包含企業簡介、計畫目標與內容、計畫技術優勢與競爭分析、計畫實施方法、自主研發能量與過去實績、國內外潛力軍工產業合作夥伴與市場佈局規劃、預期期程及進度、經費及人力配置、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等內容之摘要)、近 3 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報告書(需有會計師簽章、公司大小章);若無,請上傳近 3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包括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DIGITAL+數位創新補助平台計畫申請表暨企業聲明/同意書(附件 3)、企業申請計畫之個資同意書(附件 4)、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附件 5)、DIGITAL+數位創新補助平台計畫徵信查詢同意書(附件 7)、研究紀錄簿(附件 11,計畫執行期間人員均應填寫)、工時紀錄(計畫執行期間人員均應填寫)、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格式如附件 10,請領補助款時應繳交)、資安廠商之給付證明(驗收時應提供)、資安人力相關舉證資料(證照/論文/就業證明等,驗收時應提供)、第三方檢測單位之檢測通過證明(行動應用 App 需提供,於對外公開提供服務前取得)、合作契約書(聯合申請者需簽訂)、無形資產引進計畫及委託研究之計畫書、契約書、協議書或專利證書等相關必要資料影本(若尚未完成簽約,須附雙方簽署或已用印之合作意願書/備忘錄)
電話:(02)2396-6070(計畫辦公室諮詢專線)、(02) 8175-8888 分機6166、6157(系統使用問題)|地址: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 82 號 6 樓(計畫辦公室)
資料來源:https://digiplus.adi.gov.tw/plan_detail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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