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家庭收入及財產標準的市民。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收入狀況而異,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月可領 9,485 元,輕度者 5,437 元;中低收入戶及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也有不同額度的補助。符合資格者需備妥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則由社會局主動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 1.5 倍(115 年度為 39,960 元);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 2,000,000 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250,000 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9,920,000 元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9,485 元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4,049 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4,049 元
・申請方式: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注意事項: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