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家庭收入及財產標準的市民。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收入狀況而異,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月可領 9,485 元,輕度者 5,437 元;中低收入戶及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也有不同額度的補助。符合資格者需備妥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則由社會局主動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 1.5 倍(115 年度為 39,960 元);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 2,000,000 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250,000 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9,920,000 元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9,485 元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4,049 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4,049 元
・申請方式: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注意事項: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9,485元
申請表 1 份、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14 歲以下者得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申請人之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共同生活之未滿 16 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 16 歲以上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上述全戶應計算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申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線上簽核者,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最近 3 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最近 2 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最近 2 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影本、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 1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1609-1613|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22:00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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