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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是教育部為海外華裔學生返臺就學所訂定的法規。本辦法旨在提供僑生從國民小學至大學(含研究所)的入學資格與分發機制,並給予升學考試加分優待。此外,辦法中也涵蓋清寒僑生助學金、優秀僑生獎學金、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等多項福利,以協助僑生在臺順利就學。申請者需符合連續居留海外年限等僑生身分認定條件,並備妥相關學歷及居留證明文件,透過駐外機構或指定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僑生身分,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為 8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 120 日(特定情形不在此限);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監護人應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臺監護人應提出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 500,000 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不可申請: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入學;違反規定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者,撤銷學籍或畢業資格;已依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畢業當年參加升學優待已使用 1 次者,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就學資格與分發:僑生可申請回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含研究所)
・升學考試優待: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 25 %
・升學考試優待: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 25 %計算
・升學考試優待: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 25 %計算
・升學考試優待:大學,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25 %計算
・升學考試優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2 %計算(遇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清寒僑生助學金: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核發
・優秀僑生獎學金: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核發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核發
・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核發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核發
・學費減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或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僑生應於每年招生期間,檢具表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自行回國者,需於回國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 2 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 1 次為限;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在臺監護人每人以擔任 1 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 5 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升學考試優待以 1 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各校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個別輔導、僑生轉系(科)、學業輔導、寒暑假期課業輔導、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大學僑生入學後,因學習適應不佳,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向學校辦理休學,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輔導期滿後,回原學校復學,輔導期間所修課程,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 1 年,中止僑生身分;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應備文件】

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志願序(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在臺監護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臺監護人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 500,000 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聯絡方式】

電話:(02)7736-6666|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內容,詳細申請流程、具體金額及各項補助細節需參考每年招生簡章或相關計畫公告。文案未列出清寒僑生助學金、優秀僑生獎學金、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的具體金額。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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