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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的專業素養與教學品質,推動在職進修補助計畫。此計畫主要補助師資培育大學、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開設各類教師進修課程與研習活動,包括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及教師研習活動。教師可透過所屬機構參與這些課程,部分偏遠或離島地區的教師及特定學分班,還可獲得報名費、學雜費、學分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直接補助。本計畫旨在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鼓勵教師持續專業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在職教師(含專任、代理、代課、兼任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儲備教師亦可)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聘期為 3 個月以上(適用於代理、代課、兼任教師及外籍教師);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資格之外籍教師(適用於專長增能學分班)
・學分班開班費(重大教育政策或議題):每學分 50,000 元(補助對象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學校)
・學分班開班費(一般):每學分 30,000 元(補助對象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學校)
・教師研習活動:每班酌予補助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等(補助對象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學校)
・離島地區教師研習活動:額外補助授課講師交通費、住宿費(補助對象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學校)
・偏遠、離島地區教師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限特定情況,如委外授課教師、離島/偏遠地區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或 6 學分以上學分班)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參加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補助報名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場地費:酌予補助(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補助對象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學校)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學校)需檢具開班申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教育部審查。教師報名資訊由核定開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於開班 14 日前上網公告,並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地方政府可自行辦理或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分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亦可向教育部提出開班申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地方政府合作規劃教師進修計畫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 2 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成果摘要表、收支結算表送教育部核結
・注意事項:第二專長學分班經教育部協調開設者,進修教師需簽立切結書,並繳交 10,000 元保證金,修畢學分後無息退還。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招收具合格教師證書非在職儲備教師或聘期未滿 3 個月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原則不予補助,但開設於偏遠、離島地區或有實際需求之班別,教育部得專案酌予補助。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不同,補助比率介於 70 % ~ 90 %。每班招收 25 ~ 50 名學員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開課地點以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辦理為原則,但可考量交通方便性選定其他地點。課程採遠距教學方式實施者,遠距教學課程不得超過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二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9/1 ~ 9/30(針對隔年 1/1 ~ 6/30 開設之學分班);每年 3/1 ~ 3/31(針對當年 7/1 ~ 12/31 開設之學分班及教師研習活動);活動:每年持續辦理

【聯絡方式】

電話:(02)7736-6666|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注意事項】

本福利主要補助機構(大學、地方政府、學校)開設教師進修課程,教師為課程受益者。部分偏遠地區教師可獲得直接的費用補助。應備文件為機構申請補助所需,非教師個人申請所需。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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