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旨在減輕其教育負擔。凡就讀國內學校並具學籍,且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0,000 元者,皆可申請。減免額度依身心障礙程度而異,極重度及重度者可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申請人需在就讀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戶口名簿等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學生具有國內學校學籍;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學生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並持有鑑定證明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同一科目重修、補修以 1 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
・申請方式: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注意事項: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2,200,000元
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可由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身分,免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 3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由各學校自行訂定,文案未提供統一日期。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詳見辦法第三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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