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旨在減輕經濟弱勢家庭的教育負擔。凡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且就讀國內國立或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具學籍的學生,皆可申請。低收入戶學生可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則可減免學雜費的 60 %。學生需在就讀學校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會透過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確認學生身分,國立學校直接減免,私立學校則向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此減免不適用於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的學雜費,且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重複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於修業年限內
・不可申請: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重複申領;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 60 %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方式: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重要時間點:私立學校於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報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若有不符規定情事,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申請表、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學生申請期間由各就讀學校自行訂定,文案未提供具體日期
資料來源:https://osa.ntua.edu.tw/article.aspx?category=39&id=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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