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鼓勵學生參與建教合作,提供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學生學費及雜費全額補助。同時,本署也補助辦理建教合作的公私立學校,用於基礎或職前訓練的鐘點費、實習材料費及行政費。此補助旨在協助建教生順利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減輕其就學負擔,並支持學校提供高品質的建教合作課程。學校需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基礎及職前訓練則需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教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建教合作班;建教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參加本署指定辦理建教合作班之僑生,得不受國籍之限制);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學校
・不可申請:建教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建教生,於原就讀期間已申請本補助者(依其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之就讀群科條件,其得申請本補助之額度優於原已申領之補助者,得扣除原已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建教生學費:全額補助
・建教生雜費:全額補助(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建教合作班雜費收費數額)
・基礎訓練鐘點費:每節 550 元(本署聘(派)講師每節 800 元)
・基礎訓練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機械群每人 2,000 元
・基礎訓練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動力機械群、食品群、餐旅群、藝術群每人 1,000 元
・基礎訓練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其他群每人 800 元
・基礎訓練行政費:機械群每核定班 20,000 元
・基礎訓練行政費:動力機械群、食品群、餐旅群、藝術群、其他群每核定班 10,000 元
・職前訓練鐘點費:每節 550 元(本署聘(派)講師每節 800 元)
・職前訓練行政費:每核定班 10,000 元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第一級學校補助比率:最高 50 %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第二級學校補助比率:最高 60 %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第三級學校補助比率:最高 68 %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第四級學校補助比率:最高 69 %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第五級學校補助比率:最高 70 %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向各該政府提出,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轉本署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重要時間點:基礎訓練於 8/31 前實施;職前訓練於第二與第三學年間暑假之 8/31 前實施
・注意事項: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各該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項目,作為下年度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
最高20,000元
申請:開學後一個月內;活動:每年 8/31 前(基礎及職前訓練)
當學年度基礎或職前訓練成果報告(包括點名紀錄、訓練課程表)、結訓建教生名冊、訓練日誌影本、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經費統計表
本頁面為法規內容,實際補助內容及金額詳見附表一。申請期間為「開學後一個月內」,無具體日期。活動期間為「每年 8/31 前」,無具體日期。部分補助金額依學校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補助。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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