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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旨在協助就業弱勢者重返職場。本計畫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與適應機會,讓失業者能提升就業準備與技能。符合資格的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與計畫,可領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但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同時,用人單位也能獲得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津貼金額的 30 % 核給。計畫期間每次最長 90 日,特定對象經評估可延長至 180 日。申請者需為有就業意願的失業者,並符合獨力負擔家計、中高齡、身心障礙、長期失業等特定身分,且不得兼職或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非用人單位現任負責人、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等,或與前揭相同屬性性質職務之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於參與本計畫之同一時期未曾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計畫性質相同之津貼;於二年內參與本計畫,領取本計畫津貼合計未逾 180 日;無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等規定所稱法定負責人身分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高齡者(逾 65 歲);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施用毒品者;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認定之下列人員(包含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不可申請: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者;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每次最長 90 日,特定個案經評估可延長至 180 日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 30 % 核給
・申請方式: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用人單位補助人數限制: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勞保、就保、職災保險投保人數的 30 % (不足 1 人以 1 人計),員工數 10 人以下最多 3 人。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用人單位需為個案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個案與用人單位間非屬僱傭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

【應備文件】

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意願書(附表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附表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證明、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本計畫核准函影本、領據(附表五)、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附表六)、用人單位工作輔導紀錄(附表七)、參加計畫個案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加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參加計畫個案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若有延長)

【聯絡方式】

電話:(02) 8995-6000|地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本計畫為常態性辦理。個案身分認定方式詳見附件「公告職學計畫第3點適用對象之認定方式」。

資料來源:https://emps.wda.gov.tw/Internet/Index/labor-other.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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