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僱用獎助,旨在鼓勵事業單位僱用特定失業勞工及新住民,以提升其就業機會。符合資格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只要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或新住民,並連續僱用滿 30 日,即可提出申請。獎助金額依勞工身分及計酬方式而異,每月最高可達 1 萬 5 千元,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雇主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推介的失業勞工,於僱用滿 30 日後 90 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或新住民;連續僱用勞工滿 30 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之勞工;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含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新住民(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死亡,依法規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或符合前述規定,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僱用高齡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高齡者(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80 元,每月最高 1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3,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1,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 3 個月以上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9,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 3 個月以上者(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5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新住民(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1,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僱用新住民(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最長 12 個月
・申請方式:雇主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該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或新住民。於連續僱用勞工滿 30 日後,雇主可在 90 日內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第 2 次起之申請案,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僱用獎助推介卡、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未有變更者,免附相關文件。匯款帳戶限僱用獎助申請單位,第 2 次起之申請案,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