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鼓勵民間單位投入創新研發,導入新穎或精進既有技術,以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並邁向淨零排放目標。本補助計畫開放公私立大學、具研究發展能力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行政法人,以及國內依法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和依廢棄物清理法取得登記或許可的機構申請。補助項目包含人事費、耗材費、設備租用、維護費、委託檢測費等。申請單位需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各年度計畫申請須知所定的收件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取得登記或許可之機構
・不可申請: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委辦計畫之違約紀錄;因執行政府委辦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於一年內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同一項目及金額已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
・人事費
・耗材費
・設備租用費
・維護費
・委託檢測費
・其他本署指定之項目
・申請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署應於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委託檢測費之委託檢測項目已有法規管制標準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申請單位拒絕聲明第八點所列事項,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執行單位聲明不實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執行單位應於本署通知期限內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執行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補助計畫執行有進度嚴重落後、審查不合格、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等情形,本署得停止撥付次期款、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補助款,並得停止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執行單位所有,但本署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取得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執行單位於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署核准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助計畫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繳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申請書、計畫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相關資料
電話:(02)2311-7722|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實際申請期間、計畫書格式、核銷、智慧財產權等細節,需參考各年度計畫申請須知。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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