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
・交通部公路局為推動市區及公路客運電動化,提供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大客車的補助。本補助由交通部公路局與環境部共同執行,旨在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舊車為電動車,並提升車輛智慧化及無障礙功能。客運業者可依購置的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類型,獲得每輛最高 370 萬元或 300 萬元的補助,並依購置時間、車輛配備(如自動駕駛系統、無障礙設備)及是否為新車型等條件,提供額外加碼補助。申請者需檢附營運計畫書送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需先提交電動化規劃計畫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轄管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客運業者);車輛應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輛業者及車型;車輛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甲類或乙類大客車;車輛應配備具 QRCode 掃碼行動支付功能之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甲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如行駛路線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 8 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限行駛於該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定行駛之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或本局所核定行駛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且應配置適當充電設備;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 8 年,同時營運 3 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客運業者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監控管理平台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提供資料;營運前 3 年,每年班次妥善率應至少達 98 %
・不可申請:客運業者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期間,不得再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補助(但第一項之電動大客車車輛得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另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依規定申請再增加補助)
・甲類電動大客車購置補助:每輛上限 3,700,000 元
・乙類電動大客車購置補助:每輛上限 3,000,000 元
・乙類大客車於 2024/12/31 前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補助 1,000,000 元
・乙類大客車於 2025/01/01 ~ 2025/12/31 前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補助 500,000 元
・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如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得納入補助範圍
・電動大客車配備等級第三級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每輛再增加補助,上限 1,500,000 元(實際補助金額依車輛功能及申請年度而異)
・國道客運路線電動大客車於 2024/12/31 前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補助 1,500,000 元
・國道客運路線電動大客車於 2025 年起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補助 1,000,000 元
・國道客運路線電動大客車配備通用設計無障礙設備:每輛再增加補助 500,000 元
・客運業者使用未曾參與 2020 ~ 2022 年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之車輛,或使用曾參與該計畫車輛業者所開發新車型車輛,同一車輛業者同一車型增加補助輛數合計以 100 輛為限:/2024 年申請並獲核定者:每輛增加補助 1,500,000 元/2025 年申請並獲核定者:每輛增加補助 1,0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車輛車型:甲類每輛補助 1,800,000 元;乙類每輛補助 1,5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車輛車型: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1,200,000 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1,0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車輛車型: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700,000 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500,000 元
・環境部營運補助: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補助基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依環境部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客運業者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年度 9 月底前檢附市區客運電動化規劃計畫書送交通部公路局審查,並於各年度 11 月底前可補充或修正計畫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年度 9 月底前檢附市區客運電動化規劃計畫書;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各年度 11 月底前補充或修正計畫書;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受補助車輛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 3 個月內完成採購契約簽訂,並於契約簽訂日起 9 個月內領牌;逾期領牌者,每逾期 1 日日曆天,核扣申請之補助金額千分之一;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受補助車輛(含電池)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監控管理平台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提供資料;受補助車輛於正式營運後,若有傳輸資料缺漏,應配合資料補正,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將影響補助計算或扣減補助;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 8 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限行駛於指定路線;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 8 年,同時營運 3 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助車輛應張貼交通部公路局指定之補助標示貼紙;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應確實管考計畫執行;其他汽車運輸業如具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質者,經審查及核轉交通部同意後,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最高3,700,000元
2023/01/01 起(無公告截止)
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市區客運電動化規劃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客運業者: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證明文件或單據(如適用)、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包含車輛製造廠名稱、廠牌、基本資料、充電系統資料、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核准字號及車型代碼、交通部審查資格符合證明文件、智慧化及自動化設備說明、性能驗證證明文件、充電系統合格證明文件、營運品質穩定性確認說明、中文版緊急應變手冊、電池火災防制安全計畫及車輛火災防制計畫)、台電公司同意供電無虞之佐證資料(充電場站)
客運業者申請補助的受理期程由交通部公路局另行公告,文案未列出明確日期。聯絡電話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服務專線,非本補助專屬,故不列入。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108/ch06/type2/gov50/num9/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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