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發布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旨在鼓勵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者,透過多種方式提升都市環境品質與公共利益,進而獲得建築容積獎勵。這項辦法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都市更新計畫,提供包括捐贈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公共設施、保存歷史建築、採行綠建築或智慧型設計、處理舊違章建築戶等多項獎勵途徑。實施者可依據其更新計畫的具體內容,申請最高達法定容積 15 % 至 20 % 的額外容積,以增加開發效益。此辦法鼓勵開發商或地主團體在都市更新中融入更多公益性與永續發展元素,促進城市整體再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之實施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且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 6 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都市更新事業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更新後超過二分之一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分配未達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 10 %者
・不可申請: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獎勵重複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
・捐贈公益設施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5 %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公共設施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5 %為上限
・捐贈經費予都市更新基金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5 %為上限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建築物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5 %為上限
・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20 %為上限
・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0 %為上限
・於主管機關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 6 年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0 %為上限
・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15 %為上限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 20 %為上限
・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且更新後分配未達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 10 %者獎勵容積:依公式計算
・總獎勵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3 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獎勵容積上限:於 2015/07/01 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程序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於本次修正施行日起 9 年內,實施者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申請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 50 %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於各該建築基地 2 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範圍內,放寬其限制
・申請方式: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條文自 2025/01/13 施行
・注意事項: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本頁面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的法規內容,詳細說明各項獎勵容積的計算方式與上限,但未提供具體的申請流程、應備文件清單或聯絡資訊。實際申請需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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