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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提供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協助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老舊危險建築物的耐震能力評估。本補助分為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兩類,涵蓋評估費用、審查費及行政作業費。建築物所有權人需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評估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額度依總樓地板面積或評估費用百分比而定,初步評估最高可達 15,000 元,詳細評估最高可達 400,000 元。申請案件需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重複領取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的耐震評估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不可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已申請建造執照;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0 平方公尺):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 12,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 15,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審查費:每棟 1,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行政作業費:每棟 500 元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 30 % 或 400,000 元為限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審查費:每棟依評估費用之 15 % 估算,補助額度以不超過 200,000 元為限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行政作業費:每棟 5,000 元
・申請方式: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評估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營建建設基金或政府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金額/折扣】

最高400,000元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條文,非實際申請頁面。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具體申請流程、應備文件清單及申請截止日期,需參考各地方主管機關的公告或相關計畫書。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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