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供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民眾減輕居住負擔。這項福利分為兩大類: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租金補貼。申請對象為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且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或在 2 年內自建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的國民。貸款利息補貼的優惠貸款額度依地區而異,最高可達 250 萬元,補貼年限最長 20 年,並提供兩類優惠利率。租金補貼則依家庭成員狀況及居住地區,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不同,最長可領取 1 年。申請人需在公告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或租賃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也可透過線上系統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若有接受其他租金補貼、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須切結放棄);符合下列任一成年條件:/已成年/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符合下列任一住宅狀況:/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 2 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擁有 2 戶以上住宅;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家庭成員重複接受 2 種以上住宅補貼;申請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有溢領租金補貼未返還完畢之情形(已協議分期且正常返還者不在此限);申請租金補貼者,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部分例外);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住宅非全部作自住使用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 2,500,000 元,新北市最高 2,300,000 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 2,100,000 元,補貼年限最長 20 年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利率(第一類):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0,000 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533 % 機動調整(適用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利率(第二類):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0,000 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042 % 機動調整(適用於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狀況及居住地區而異,以 1 年為限
・租金補貼(臺北市):第一級 8,000 元,第二級 5,000 元,第三級 3,000 元
・租金補貼(新北市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汐止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八里區、三峽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淡水區、深坑區、樹林區、鶯歌區):第一級 5,000 元,第二級 4,000 元,第三級 2,400 元
・租金補貼(新北市三芝區、平溪區、石門區、石碇區、坪林區、金山區、烏來區、貢寮區、瑞芳區、萬里區、雙溪區):第一級 3,600 元,第二級 3,200 元,第三級 2,000 元
・租金補貼(新竹縣、新竹市):第一級 5,000 元,第二級 4,000 元,第三級 2,400 元
・租金補貼(桃園市):第一級 5,000 元,第二級 4,000 元,第三級 2,400 元
・租金補貼(臺中市中區、北區、北屯區、西區、西屯區、東區、南區、南屯區、大里區、大雅區、潭子區、龍井區、豐原區、大甲區、太平區、沙鹿區、烏日區):第一級 5,000 元,第二級 4,000 元,第三級 2,400 元
・租金補貼(臺中市東勢區、神岡區、大安區、大肚區、外埔區、石岡區、后里區、和平區、梧棲區、清水區、新社區、霧峰區):第一級 3,600 元,第二級 3,200 元,第三級 2,000 元
・租金補貼(臺南市中西區、北區、安平區、東區、南區、永康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南區、仁德區、安定區、西港區、佳里區、柳營區、麻豆區、新化區、新營區、歸仁區、鹽水區):第一級 4,000 元,第二級 3,600 元,第三級 2,200 元
・租金補貼(臺南市下營區、將軍區、學甲區、關廟區、七股區、大內區、山上區、六甲區、北門區、左鎮區、玉井區、白河區、官田區、東山區、南化區、後壁區、楠西區、龍崎區):第一級 3,600 元,第二級 3,200 元,第三級 2,000 元
・租金補貼(高雄市小港區、旗津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岡山區、林園區、梓官區、鳥松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旗山區、鳳山區、橋頭區、燕巢區、三民區、左營區、前金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楠梓區、鼓山區、鹽埕區、永安):第一級 4,000 元,第二級 3,600 元,第三級 2,200 元
・租金補貼(高雄市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第一級 3,600 元,第二級 3,200 元,第三級 2,000 元
・租金補貼(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第一級 3,600 元,第二級 3,200 元,第三級 2,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以郵戳為憑
・核定戶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 1 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核定戶應自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日起 2 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申請租金補貼者,若申請時尚未租賃住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 3 個月內補件;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住宅補貼申請,並以 1 件為限;同一家庭以 1 人提出申請為限;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受補貼戶應於 3 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 3 個月內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