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提供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旨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最終受益對象為居住於原有公寓大廈的民眾或社區。此補助涵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無障礙設施改善,例如室外通路、坡道、出入口、室內走廊,以及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昇降設備的設置或改善。補助金額最高可達核准項目總經費的 45 %,並設有各項目的補助上限,例如昇降設備設置最高可補助 2,000,000 元。申請人(建築物所有權人、親屬或住戶)需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於工程完竣並取得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申請核撥經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未曾接受其他機關(構)改善無障礙設施相關之補助款;申請人承諾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受補助改善無障礙設施項目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親屬;申請人為建築物住戶;申請改善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且改善項目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申請改善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且改善項目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
・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補助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並有以下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
・室外通路改善:上限 60,000 元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改善:上限 50,000 元
・避難層出入口改善:上限 20,000 元
・室內通路走廊改善:上限 3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昇降設備:上限 20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設置昇降設備:上限 2,000,000 元
・簽證費用:得納入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補助金額上限計算
・現勘審查費(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 2,000 元
・現勘審查費(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 20,000 元
・宣導推廣費(施作可行性評估):每次 3,000 元
・宣導推廣費(宣導說明會):每場次 10,000 元
・宣導推廣費(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每案 1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工程完竣、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者,撤銷其原補助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納已領取之補助費用
最高2,000,000元
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合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清冊及同意比率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工程估價明細表、未曾接受相關補助及工程竣工查驗合格五年內不任意變更改善無障礙設施項目切結書、補助核准函、改善無障礙設施工程合約書、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申請書
電話:1996|地址: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文案未列出個人或社區申請的明確起訖日期,僅說明地方政府需依內政部通知期限提報計畫書,且核定計畫執行期限至當年底為原則。實際申請期間需洽各地方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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