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協助民眾租賃或出租社會住宅。本計畫旨在提供符合資格的承租人租金補助、公證費補助、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並在緊急情況下提供代墊租金。同時,對於將房屋委託包租代管的出租人,計畫提供住宅修繕獎勵費、公證費補助、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並享有稅賦優惠。申請人需透過各地方政府委任的租屋服務事業辦理,並符合無自有住宅、所得及財產限制等條件,以促進租賃市場健全發展並提供多元居住協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已成年,或未成年但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依附表一及第十七點認定);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 (警消人員及換居專案除外);出租人:自然人或私法人;出租人: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出租人:租賃住宅市場每月租金不得違反第八點規定 (依地區有不同上限);出租人: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出租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 (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起租日起 30 日內設置,可展延 2 個月);出租人: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起租日起 30 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 (可展延 2 個月)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承租人:在地服務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職務列等以下之基層警消人員 (不受所得及財產限制);承租人:換居專案: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滿 65 歲者,且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承租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一戶住宅。承租人須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
・不可申請:承租人: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已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特定情況除外,如切結放棄、家庭成員非申請人、整合戶/轉軌戶/換居戶);出租人:違法出租者;出租人: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出租人:租賃住宅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
・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每處每年最高補助 10,000 元,最長補助 3 年,合計最高 30,000 元
・租金補助:每件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依第二十八點規定核撥 (一般戶、整合戶無租金補助,但可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轉期戶、換居戶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轉軌戶無租金補助,但可繼續領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公證費:臺北市、新北市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4,500 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3,000 元
・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每年每屋最高補助 3,500 元
・代墊租金:每件最多不得超過簽約租金 3 個月,以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辦理
・注意事項:包租案租期原則 3 年,轉租契約至少 1 年,到期可續約。代租案委託管理期間至少 1 年,至多 3 年,租賃契約租期 1 年,到期可續約。租屋服務事業不得賺取租金價差。租金支付方式為每月一期,按期支付,不得預收租金。共住者需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平均分攤。租賃期間持有自有住宅者,僅得繼續承租至原租期屆滿為止。租金補助期間,若有提前終止契約、持有自有住宅、虛偽不實、違反規定或出租人為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情形,將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