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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輔導合作事業組織健全並提升經營績效,特別提供補助。本補助計畫主要對象為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的立案團體,以及公私立大專校院。補助項目包含購置營運設施、辦公設備,以及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等。此外,還有針對新社設立、具發展潛力或由特定弱勢族群組成的合作社提供政策性專案補助。申請單位需符合相關法規、財務健全且業務正常運作等條件,並備妥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需符合:/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合作社法或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及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經專案核定者,不受本條件規範)。但申請辦理示範觀摩者須為甲等以上/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最近三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立案團體需符合:/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一般性補助):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一般性補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一般性補助):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宣導、國際交流及國際合作事業相關節慶活動(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鼓勵新社設立之營運及辦公設施設備(政策性補助):設施設備累計最高補助總金額 500,000 元
・鼓勵新社設立之營業場所租金(政策性補助):每月最高 8,000 元,累積至多補助 36 個月
・扶植經評估具發展潛力、業務有助於推動永續發展目標(SDGs)、地方創生,或由低收入戶、中高齡失業、婦女或視障者組成(成員達 80 %以上)之合作社(政策性補助):視其需要專案核定
・內政部依政策需要專案核定之計畫(政策性補助):如健全合作事業體系、強化聯合社功能、加強社間合作、建立合作社品牌形象計畫、推廣儲蓄互助社運動、輔導原住民合作社計畫、辦理直轄市、縣(市)級合作教育訓練及其他經核定事項等
・申請方式:全國級及省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大專校院及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決定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內政部核辦;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完竣 15 日內應辦理核銷
・注意事項: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30 %以上自籌款;經常支出經費至少編列 20 %以上自籌款;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於行政院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活動或刊物融入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主題者,較其他條件相仿之申請補助項目優先補助;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購置之營運、辦公設施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一年以上,內政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移交當地主管機關保管運用;新社補助對象係提出申請時為成立登記未滿三年之合作社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元

【期間】

每年 6 月底前(一般性補助)

【應備文件】

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最近三年補助情形彙整表(附件三)、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補助有關之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及大會紀錄各一份、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課程表一份(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

【聯絡方式】

電話:1996|地址: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注意事項】

「政策性補助」的申請期間為「依實際需要辦理」,無明確日期。新社補助項目中,營業場所租金補助累積至多 36 個月。附件一至附件十、附表一至附表二提供了詳細的申請表、計畫書、審核標準等,但主要內容已從本文和 ODT 附件中提取。

資料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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