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發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旨在鼓勵民眾重建都市中危險或老舊的建築物。本辦法提供多種容積獎勵,讓符合條件的建築物在重建時可獲得額外的建築容積,進而提升土地利用效益與建築價值。獎勵項目包含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建築基地退縮、耐震設計、綠建築、智慧建築及無障礙環境設計等,依不同條件可獲得基準容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不等的獎勵額度。申請者需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可能需繳納保證金,待取得相關標章或評估後方可退還。此辦法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申請重建計畫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建築基地未達 200 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 30 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建築物耐震設計符合規定(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符合規定(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
・不可申請:申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容積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申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容積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第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銅級、合格級綠建築證書)規定之獎勵額度;建築基地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五款(銅級、合格級智慧建築證書)規定之獎勵額度;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第四之一條規定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建築基地未達 200 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 30 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 4 公尺以上建築: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 2 公尺以上建築: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取得鑽石級綠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取得黃金級綠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取得銀級綠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取得銅級綠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取得合格級綠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取得鑽石級智慧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取得黃金級智慧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取得銀級智慧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取得銅級智慧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證書: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申請方式: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重要時間點: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 2025/03/04 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
・注意事項: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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