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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文化活動及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補助

財經金融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提供補助,支持縣內合法立案的民間藝文團體、樂團、劇場、文教促進會、文教推廣學(協)會、文教(化)基金會(須立案滿 1 年以上),以及經文化局登錄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補助項目涵蓋各類藝文、民俗、傳統藝術活動的經常性支出,以及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維護計畫、藝文研習傳承推廣活動的硬體設備(資本門)等。每個受補助團體每年最高可獲 300,000 元補助,但單一資本門案件或合計金額超過此數者不在此限,且需有至少 10 % 的自籌款。申請者需在活動開始前 1 個月檢附申請函、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等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法立案於宜蘭縣的民間藝文團體、樂團、劇場、文教促進會、文教推廣學(協)會、文教(化)基金會,且立案滿 1 年以上;經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
・不可申請: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服裝(含工作鞋、帽)、餐敘(餐盒不在此限)、茶會、旅遊、及進香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計畫已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經本府補助之設備項目,3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補(捐)助
・經常門補助:辦理各項藝文、民俗、傳統藝術及技術保存、傳習、活用、樂團及劇場等相關活動
・資本門補助: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計畫,及各項藝文研習、傳承等推廣相關活動之硬體設備(如樂器相關訓練器材等),以及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與維護等,其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價額為 10,000 元以上
・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物品為限
・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 300,000 元為原則(單一資本門申請或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超過 300,000 元者不在此限)
・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的 10 %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 1 個月前檢附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府應於收案日起 20 個工作天內,將結果函知受補助單位
・注意事項: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函(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僅說明需於活動前 1 個月提出申請,故兩欄位皆為 null。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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