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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宜蘭縣政府社會福利業務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民間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社區發展協會等單位,積極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提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本補助旨在支持民間團體推動創新方案、增進專業知能、滿足多元族群需求,並提供各項社會福利活動、設備設施、志工執勤裝備、餐費、住宿費及講座鐘點費等補助。申請單位需於計畫辦理日前一個月向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並依據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最高可獲得 50,000 元的單案補助,年度總補助金額原則不超過 300,000 元,特定資本門項目則不受此限。此計畫旨在促進宜蘭縣社會福利業務的發展,提升縣民整體生活品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包括配合社會福利方案之教學醫院或區域醫療機構);基金會;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各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及媽媽教室等單位之內部組織者(由該單位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
・不可申請:前一年度會務運作不正常、未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理(董)監事會議或理(董)、監事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申請辦理各項法定會務會議(例如:會員大會等)、餐敘、茶會、會員旅遊(包括聯誼、進香等性質)之自強活動;對政黨政治、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申請購置非執勤有關制服(包括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為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為各類獎(勵)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等項目;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及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募款之活動等項目;補助項目係修繕或新建或增建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以前年度尚有案件未核結(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經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基金會、合作社及各社區發展協會,成立未達一年;已補助之設施設備項目,未達使用年限;計畫內容違反法令或與補助對象章程(捐助章程)宗旨及任務不符;同一團體之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捐)助;同一團體之同一計畫不得以不同計畫名稱向不同單位申請補(捐)助
・公益性支出、推展社會福利活動:每年度每一團體最多可申請 2 案,每案補助上限 50,000 元
・高齡友善活躍老化政策相關活動(長青食堂或關懷據點之社區):每年度每一團體最多可申請 3 案(含縣外績優社區參訪或傳統節慶、社會福利宣導活動),每案補助上限 50,000 元
・志工隊執勤裝備:同一團體 2 年內(曆年制)每人最高補助 2,500 元
・餐費:活動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編列,每人每餐依本府規定酌予補助
・茶水費:每案每人每天 20 元為限
・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 700 元為限
・雜支項目: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 %
・講座鐘點費:外聘講座每節最高 2,000 元,內聘減半支給,講座助理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設備設施補助:依附表二所列項目及上限金額補助,包含醫護設備(2,500 ~ 10,000 元)、康樂設備(2,500 ~ 65,000 元)、辦公設備(500 ~ 40,000 元)、廚房設備(1,500 ~ 44,000 元)及其他設備(2,500 ~ 75,000 元),設備補助上限均含安裝費用
・非社區發展協會之人民團體辦公設備補助:添購必要性之辦公設備
・非社區發展協會之人民團體長青食堂或關懷據點相關補助:申請縣外績優社區參訪 1 案
・非社區發展協會之人民團體長青食堂或關懷據點相關補助:添購相關之設施(備)
・專案性、政策性、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等計畫:不受一般補助案數及 50,000 元上限限制
・地方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年度總補助金額:每一受補(捐)助團體每年以不超過 300,000 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 300,000 元,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逕向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位負責;申請補(捐)助單位至少應自籌 10 %經費(理(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 3 分之 1 者,自籌比例可調整為 7 %);設備設施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財產報廢之理(董)監事會議備查公文及紀錄;申請之設施(備)皆須放置於開放性之公共空間,並提供一般民眾使用(非社區發展協會之人民團體申請辦公設備、長青食堂或關懷據點相關設施);補(捐)助金額於 50,000 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補(捐)助金額超過 50,000 元未達 500,000 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 20 %;補(捐)助金額超過 500,000 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營建工程類超過 1,500,000 元以上案件發包後應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送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備查,並應由本府工程查核小組列入抽查範圍;本府應抽查補(捐)助案件進行事後輔導,且抽查比率每半年至少 1 %以上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應於計畫辦理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計畫書、申請單位聲明書、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會員大會紀錄核備函(社區發展協會及人民團體適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適用)、立案證明書影本(人民團體適用)、負責人當選證書或影本(人民團體適用)、組織章程影本(人民團體適用)、會址或辦公處(設備放置地點)5 年以上之使用同意書(人民團體申請購置辦公設備適用)、經理(董)監事會決議作為辦公處所之會議紀錄(人民團體申請購置辦公設備適用)、所有權人證明文件(人民團體申請購置辦公設備適用)、經本府備查之內部組織簡則或公函(計畫為社區發展協會內部組織所需適用)、講師(學)經歷(申請補(捐)助講師費適用)、課程表(申請補(捐)助講師費適用)、活動辦理時間及流程表(申請辦理活動類之案件適用)、現況或損壞情形照片(申請土地或建物修繕補助適用)、建物基地位置圖(申請土地或建物修繕補助適用)、最近 3 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申請土地或建物修繕補助適用)、建物使用執照(申請土地或建物修繕補助適用)、最近 3 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申請土地或建物修繕補助適用)、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土地或建物修繕補助適用)、欲購置物之圖片或規格明細(購買設施設備項目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內所列之商品項目金額補(捐)助相關資料(若適用,購買設施設備項目適用)、相關執照及證明文件(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

【聯絡方式】

電話:縣內 1999,縣外總機 9251000|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注意事項】

此為針對組織而非個人的補助。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計畫辦理日前一個月提出,無固定截止日期。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列於附件「附表二」。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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