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提供補助給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社員達 80 % 以上的儲蓄互助社、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及會址設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合法團體。補助項目包含辦理產業活動、參加國際展覽及設置拓銷據點,依項目不同,每案最高可獲 15 萬元至 200 萬元補助。申請單位需自籌部分經費,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可免除自籌。申請案件若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補助額度最高可上調 50 %。申請人應於計畫或活動開始日前 15 日,備齊計畫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社員人數達 80 % 以上之儲蓄互助社;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法設立且會址設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團體
・不可申請:最近 1 年內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尚未完成改善;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陳報財務資料;依法立案未滿 1 年(但有其他執行經驗或成果,經本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辦理產業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50 % 以上
・參加國際展覽: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50 % 以上
・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處最高補助 50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30 % 以上
・設置拓銷據點(國外):每處最高補助 2,00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30 % 以上
・非營利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審核屬實者,得免除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
・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申請案件得依最高補助額度上調最多 50 %
・申請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可透過郵寄或電子系統送出
・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30 % ~ 50 % 以上;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非營利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審核屬實者,得免除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申請案件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得依最高補助額度上調最多 50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原則補助 1 次,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專案申請;補助金額達 300,000 元以上者,民間團體得申請預撥款,最高不得逾核定金額 50 %;計畫需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於原定起始日前 15 日提出申請;計畫產出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應於成果發表場所、展售據點、文宣品、網站、社群平台等明顯處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最高2,000,000元
計畫書(如附件一)、申請表(如附件二)、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儲蓄互助社社員名冊、最近 1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滿 1 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無欠稅證明文件、租賃契約(申請設置拓銷據點者)、邀請函、報名證明或相關資料(申請參加國際展覽者)、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專案性質,無固定日曆日期。附件中提及的計畫書和申請表格式為通用範本,未提供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