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人才,促進音樂產業發展,特別推出此補助計畫。本計畫分為「專業培訓」與「音樂製作及行銷」兩大類,旨在提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專業培訓補助從事音樂產業的法人、團體或公司,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劃宣傳等相關課程,每案最高可獲 1,000,000 元補助。音樂製作及行銷則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團體,進行專輯、單曲製作或作品創意行銷,其中專輯製作最高 2,000,000 元,單曲/迷你專輯及創意行銷最高 1,000,000 元。若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以上,補助上限可再增加 50 %。申請者需於每年 2 月(專業培訓)或 10 月(音樂製作及行銷)提交申請,並符合相關資格與文件要求。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專業培訓申請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專業培訓參訓學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參訓人數應達 15 人(組)以上;音樂製作及行銷(創作、錄製及行銷)申請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音樂製作及行銷(作品創意行銷)申請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音樂製作及行銷(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應為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者於 2 年內已申請本補助 1 次(經本會認定符合政策推動需要者不在此限);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已獲其他部會補助;已獲本會補助之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2,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之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以上者,其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 50 %
・申請方式:檢具文件提出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以本會網站公告為準
・注意事項:專業培訓以免學費為原則,得收取保證金;以樂團方式報名專業培訓者,其團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優先;獲補助者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其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傳資料或相關設備之適當位置,明確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最高2,000,000元
申請:專業培訓:每年 2/1 ~ 2/28;音樂製作及行銷:每年 10/1 ~ 10/31(實際受理期間以本會網站公告為準);活動:專業培訓:自核定日起至次年 6/30 止;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自核定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
申請表(專業培訓)、申請書(音樂製作及行銷)、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申請者獲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書影本及其章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經費預估明細表(專業培訓)、關鍵績效指標表(專業培訓)、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音樂製作及行銷)、授權書(音樂製作及行銷)、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申請者)、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者資格須具原住民身分者)
電話:02-8995-3456|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5 樓
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月份,但實際截止日以官網公告為準。活動期間為核定日起算,非固定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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