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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客家委員會

【內容簡介】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旨在支持客語薪傳師推廣客家語言文化。本補助提供經費給符合資格的客語薪傳師,用於開辦客語、客家文學、歌謠或戲劇等傳習班。申請者須持有客語薪傳師證書,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完成 75 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補助項目包含鐘點費、場地費、宣導費、教材費及雜支,每班開班人數需達 15 人以上(偏遠地區 10 人),且學員中 19 歲以下者需佔半數。申請者需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或 10 月 31 日前,檢具申請表、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及計畫書等文件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本要點已於 2016 年 10 月 6 日廢止,並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廢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取得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於申請日前三年內參加繼續教育達 75 小時以上(領有教師證書者可檢具教師證書影本,向本會申請免參加繼續教育)
・不可申請: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計畫執行完畢,未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完成結案者;補助申請案列客家委員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無法取得授權依據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同一申請人或相近地點之申請人,學員名單重複者
・鐘點費:每節 50 分鐘以 800 元為上限
・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 10,000 元為上限,且不得購買宣導品或贈品
・教材費:每人以 100 元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關材料費
・雜支:以補助總經費之 5 %為上限
・申請方式:函送客家委員會辦理或線上申辦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 1 個月內或於當年度 12/20 前檢具相關文件報客家委員會請款;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及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時,得檢送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之收據,送客家委員會請領補助款;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檢送學員名冊送會核定;本要點已於 2016/10/06 廢止,並自 2018/01/01 生效廢止;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 2 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過 2 班為原則;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 15 人以上,每班學員 19 歲以下者至少占二分之一(偏遠地區每班開班人數至少 10 人以上,偏遠地區以內政部公告為準);每班上課時數以 36 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 8 週以上,且每週上課時數須達 2 小時以上、每次上課時間最多以 3 小時為限;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 80 %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每位學員最多可參與本計畫以 6 次為原則;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下午 4 時後,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元

【期間】

每年 4/30 前或 10/31 前

【應備文件】

申請表、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計畫書電子檔、家長同意書(於補習班或安親班等地點開班者須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988|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

【注意事項】

本福利已於 2016/10/06 廢止,並自 2018/01/01 生效廢止。

資料來源:https://law.hakk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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