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提供「補助製播客家廣播節目作業要點」,旨在鼓勵廣播業者製作高品質客家節目,促進客語傳播效益,並吸引青年人才投入。本補助對象為依法領有廣播執照的民營電台、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或與合法電台合作的團體、法人機構。補助範圍涵蓋帶狀及塊狀節目,要求節目以客語為主,並融入客家文化元素。依節目型態、是否結合數位創新或與大專院校合作培訓青年,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最高可達每案 1,000,000 元。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且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50 %。申請案每年受理一次,於前一年度 10/31 前提交,執行期間為當年度 01/01 至 12/15。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應編列有自籌款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法領有廣播執照之民營電台或領有許可證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依相關法令成立之團體、法人機構,於合法電台合作製播節目者
・不可申請:政黨及其關係企業;申請單位不得邀請客家委員會職員於申請補助節目中擔任任何職務
・帶狀節目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800,000 元
・塊狀節目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300,000 元
・鼓勵客家廣播創新、數位應用發展之帶狀節目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1,000,000 元
・鼓勵客家廣播創新、數位應用發展之塊狀節目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500,000 元
・與公私立大專院校合作進行客家廣播青年培力之帶狀節目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1,000,000 元
・與公私立大專院校合作進行客家廣播青年培力之塊狀節目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 500,000 元
・補助款不得超過該案計畫總經費 50 %
・經常性人事費、設備費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郵寄(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
・重要時間點: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款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申領 30 %;第二期款於計畫進度執行過半後申領 30 %;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日內申領 40 %
・注意事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 20 案為原則;補助款若占結算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 50 %,客家委員會將依比例酌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客家委員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或有誤者,客家委員會得通知限期 5 日(含例假日)內補正一次,逾期視同資格不符;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變動 10 天前報客家委員會重新核辦;受補助者接受客家委員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金額達 1,000,000 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逾期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事宜,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辦理;受補助者應按月至客家委員會官方網站登錄各集節目摘要,並提送期中報告、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客家委員會得不定時抽調節目帶或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製播節目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客家委員會得刪減或撤銷補助,並得於一定時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客家委員會恕不退件;申請之節目如獲補助,申請單位須同意無償授權客家委員會置於「客家影音網路平台」利用
最高1,000,000元
申請:每年於前一年度 10/31 前受理;活動:每年 01/01 ~ 12/15
計畫書(含申請書、計畫總經費預算及來源表、計畫書)十份、申請之節目 CD 樣帶十份、最近一個月(合作)電台製播之節目表一份、播送電台之廣播執照影本一份、資格文件影本一份(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合作電台出具之准播證明一份(非電台之申請者須附)、合作學校或系所出具之證明一份(與大專院校合作之申請案須附)、受補助節目於客家委員會「客家影音網路平台」運用之無償授權同意書一份、若另有授權、轉讓之證明文件者請一併附上
電話:(02)8995-6988|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本福利已於 2020/06/24 廢止。
資料來源:https://law.hakk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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