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為提升客庄社區經濟,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並結合觀光發展,提供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的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包含產業培力(如調查研究、人才培育、品牌發展、創意研發)及行銷推廣(如行銷、通路開發、觀光旅遊發展)等計畫。民間團體最高可獲計畫總經費 80 %的補助,並需編列自籌款。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提案,地方政府需經縣市政府初審後彙送,民間團體則直接送客家委員會審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地方政府;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不可申請: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申請補助係由第三方仲介代為申請,或透過第三方仲介而申請補助款,並有從中抽成、分成或其他謀利情事者;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溯及適用於申請補助前三年期間內發生效力)
・產業培力類計畫:包含客庄產業之調查研究、人才培育、研習、有助帶動返鄉創(就)業機會、品牌發展、創意研發及包裝設計等
・行銷推廣類計畫:包含客庄產業之行銷、通路開發、推廣客庄小旅行或觀光旅遊發展等
・補助金額: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 80 %,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撥款方式(地方政府):補助金額 1,000,000 元以下者,一次撥付;超過 1,000,000 元者,分二期撥付(第一期 30 %,第二期 70 %)
・撥款方式(民間團體):補助金額 1,000,000 元以下者,一次撥付;超過 1,000,000 元者,分二期撥付(第一期 50 %,第二期 50 %)
・申請方式:郵寄 (以郵戳為憑) 或依本會通知受理期限開始前提案申請。地方政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彙送本會;民間團體逕送本會審查
・注意事項:不符補助項目類型、未依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提升客庄社區經濟及擴大青年參與者,得列為優先補助。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資格,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凡補(捐)助金額達總經費 50 %以上者,不得使用或採購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 (含DeepSeek等類似生成式AI程式)。凡補(捐)助金額達總經費 50 %以上者,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本案執行過程中所處理之公務保密資料、個人資料,以及未經本會同意之公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凡補(捐)助金額達總經費 50 %以上者,如需透過使用或採購生成式AI產出相關文件者,應事先徵求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最高1,000,000元
每年 10/01 ~ 11/30
計畫書 (地方政府需 7 份書面資料及 1 份電子檔;民間團體需 5 份書面資料及 1 份電子檔)、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民間團體適用)、組織章程 (民間團體適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 (民間團體適用)
電話:(02)8995-6988|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資料來源:https://law.hakk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7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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